第五十二条 【分别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条文注释
实践中对于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质证有三种方式:
(1)一证一质: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对证据逐一质证的方法。这种方法可用于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也可用于不复杂的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
(2)组合质证:对于有多个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证据材料相对较多、情节复杂的案件,可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证据予以组合归类,分别质证;在同一诉讼请求下,还可将证据逐个出示,予以质证。
(3)综合质证:对于案件复杂、证据之间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就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归纳,一并进行质证。这种方法有利于弄清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案情作出准确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内容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规定的“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而遗失、损毁、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犯罪的刑罚,依照本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该条规定的是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人民***应当准许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代替履行并由违约方负担履行费用成为事实上的违约责任的变相承担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仅限于执行程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般而言,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场合,非违约方只能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然而再多数场合下,赔偿损失只能在财产上对非违约方给予弥补,合同目的的达成依旧是非违约方的最终愿望。而且某些合同只有在特定时间内履行方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上述现实情况的存在,本条规定便赋予了非违约方选择由第三人替代履行并由违约方负担履行费用的方式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不仅能够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权利,符合契约严守的原则,而且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全文)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