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按照普通程序补交诉讼费。如果不补交诉讼费,***可能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民事抗诉的受理几率是很小的。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案件提起的抗诉,是具体实施法律监督的体现。提起抗诉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审***作出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到高院申请再审驳回后。才到检察院申请提起民事抗诉。只有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抗诉条件才提起抗诉。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是很少的。所以,提起民事抗诉受理的几率是很小的。
几率很小,抗诉就是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就是以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认为不公,申诉改判,这概率很小,因为一般都是二审过的,至少中级人民***以上法庭审理,专业比较强,一般不会改判,受理并改判的,都是很特殊的,比如新证据出现,原有证据作废等,或法律适应冲突,总之原判决至少不会错的离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