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2、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参加诉讼的目的: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法律根据。
第二,第三人是在诉讼已经开始、判决作出以前参加到他人本诉中来的个人或组织(当然应当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主体)。
第三,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四,第三人通过个人申请或者由***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若只是第三方责任人,应该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实际举例,甲与装修公司乙签署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过程中的造成对第三方侵权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装修过程中果然滴水造成楼下邻居丙墙面潮湿,沙发清透,经济损失若干。
丙***甲主张侵权责任,甲向合议庭要求增加乙参加诉讼。乙就是无独三。纯手打,希望能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