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是原告证明责任之内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原告进行相应的主张,但是无法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证明责任是不会转移的,被告不需要承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而言不合理,但在特殊案件和情形下,是合理的。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原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和情形,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往往处于比较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在提供证据时会受到很多限制,此时便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
谢邀。从应然层面讲,被告不诚信,当然是违法的;然而,诉讼是要讲证据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原告需要做的是:证明房本确实在被告手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以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件或者***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之规定,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当庭互相质证。
因录音需要播放后才能知道内容,故当事人有要求的,需要当庭播放后由双方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