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很幼稚。
1:公安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驶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不是保障你的个人损失得到赔偿。
2:其次,还是那个道理,就算有逼供行为,也只是那一部分非法证据可以排除,因为刑事案件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如果你有其他合理合法的证据可以提供而且可以证明凶手的罪责,那么公安机关依然可以侦查,检察机关依然可以追加***,不影响。
3:基于第2条,如果你目前的说辞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撑,那么说话要动动脑子了,如果只是排除了非法证据就导致了这个人无罪,那么也许真的是凶手无罪呢?法官也许不在乎事实是什么,但是他在乎证据能证明什么。
4:也许你不了解我国刑事案件中实务中关于对被害人的赔偿,一般来说在开庭前对被害人的赔偿比较常见,目的是拿到谅解书以减少量刑。而庭后的赔偿比较少见,换句话说,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刑事案件管的是他对被害人所犯下的罪责,而不是要对他的赔偿。综上所述,希望你能想开点,一切用证据说话,不要妄加推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