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按你说的情形,***应退还你原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对驳回***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依法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