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于事故或疾病,变成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24条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来说就是变以痴呆或者患神经病,也就是行为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这就是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那就是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既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体视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由于智力受损、精神疾病等原因而无法自主行为的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由于年龄、疾病等原因而需通过法定代理人或特定程序进行行为的人。
精神病人治疗期间可能会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治疗后或经过特定程序评估后,也会被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合适的法律地位。
当然是不对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不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为何种人,不是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行为结果的是否有效如何认定及担责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