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协议书有效(不考虑欺诈,胁迫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为评定主体。因此此时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该份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3-19 15: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