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科学指导食盐加碘工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盐属于国家控制是为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因为食盐属于生活必需品,每天都要用,而且现在的食盐都是加碘食盐,涉及到百姓的健康和安全。如果国家不控制,就会造成很多劣质盐混入市场,给百姓的健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每个国家对食盐都有严格控制。
国家为什么要对盐进行流通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盐是生活必须品,每个人都必须有盐才能生存。如果不是国家专卖,由个别商人控制起来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很容易引起动乱。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为打击富商大贾,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对盐和铁的垄断经营政策。起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即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秦商鞅变法,控制山泽之利,也实行盐铁专卖。
古代控盐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盐是生活必须品,所以在经济中占的地位比较高,如果不加以控制价格势必会疯长;第二盐是一种战争资源,士兵们打仗需要体力,只有盐分跟得上才能够提高战斗力;第三盐是税收的重要来源。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个人未经批准,倒卖食盐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法律分析:非法经营食盐的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如下: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个人未经准许,倒卖食盐的,隶属违法做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运输路中勾结他人倒卖食盐的,仍然是一种无证买卖食盐的做法,从性质上讲,更是一种违法做法。
4、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个人未经批准,倒卖食盐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5、食盐生产经营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食盐生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食盐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禁止销售液体盐、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