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和商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因为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特殊法律,而经济法则是包括商法在内的更广义的法律范畴。经济法和商法在涉及到商业活动方面的规定往往会有交叉和重叠。
2、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法律调整上的互补关系。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国际上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二是民商分立。
3、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4、民法和商法是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他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5、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调整对象不同 (1)经济法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2)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而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与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内涵、调整对象、核心理念等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来源: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下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各当事人为合伙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和合伙终止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