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包括儿童之内的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拥有财产。《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为十八岁。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从胎儿孕育开始就具有民事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自出生起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那么什么叫出生呢?胎儿算出生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通说认为,出生指的是胎儿脱离母体进行生存。我个人认为胎儿不算已经出生,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说认为胎儿自受胎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若其分娩时为死体,则胎儿自始、一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我认为此处的受胎之时指的是***与卵子结合为受精卵之时。
比如,甲怀乙期间,乙的爷爷非常高兴,表示要送孙子一套房产,此时甲代乙同意了,乙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乙就有权请求乙的爷爷履行赠与交付房产。但若乙分娩时死亡,那么乙就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乙的父母无权请求乙的爷爷履行赠与。
【律师提醒】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实施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纯受益的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爷爷无偿送给不到八岁的孙子房产等的,若孙子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未置可否或者拒绝的,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果,该房产还是属于爷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