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并没有确定胎儿是自然人。民法总是只是保护胎儿的继承、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的利益。《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问涉及法律上人的定义。
在我国,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遭受伤害致死不算***,可能算故意伤害。如果我知识记得没错的话,中国法律对人的定义采取的是出生说,也就是分娩后才算人,之前不算人。此行为顶多算伤害了人的身体。
美国,同样的理由大部分州原则上也不算***,顶多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