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不享有***权和反诉权。 行政诉讼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因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救济途径,行政主体在该诉讼中是指被告,因此没有***权。另外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不享有反诉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2、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3、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