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死亡等。例如,甲酒后驾车,撞死了乙,乙死后,乙的儿子丙继承了其财产。在本例中,至少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侵权行为之债和继承法律关系。导致侵权行为之债发生的是行为(酒后驾车撞人),导致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是事件(死亡)。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身体动静。行为可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表示一定心理状态的行为,合同、遗嘱等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典型的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没有表示一定心理状态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客观上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比较典型的是先占、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等。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推论,或许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然而,实际上,很多人却一直搞不清楚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推论,以至于一直生活在思维的混乱之中。
沟通中要以事实为依据的,那么这个事实就是实际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那么它就是事实。
而推论则是根据已有的事实经过,逻辑推理,一步一步加以印证的,有些可能并没有展现在眼前,而是通过自己的逻辑推理判断来得到的
答:基本事实和推论不同,基本事实是推论的基础与前提,没有基本事实推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在基本事实基础上,严格依据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模式,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从而能够。作为我们进一步社会实践的科学的理论指导
基本事实是:
1、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基本事实,是指对于权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
2、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基本事实,是用于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教育学上的基本事实,是从课程与教学的角度,为了降低学生的认知难度,人为规定了一些现阶段无需证明的结论。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其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按照其年龄和精神状况可进一步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须注意这三种类型人在后面合同订立中其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不同的约定。财、物、行为、非物资财富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里需注意作为行为和非物资财富(智利成果)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其中权利包括自己有权和要求别人不能两方面,义务也包括自己应当和不应当做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指 基于 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1、概念不同: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2、被调整不同:民事关系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法律的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
3、范围不同:民事关系包含民事法律关系也包含其他平等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 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非诉讼就是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
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
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
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
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
(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
(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全体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
(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
(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