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
是与离婚冷静期分不开的一个词,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
「私有化」
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人之间对女人
「先占权」
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
「我养你」
「我要你养?」
,婚姻结构从
「圈养」
「合伙」
,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中国离婚率从2002年以来,已经连续18年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离婚夫妻是415.82万对,2017年是437.40万对,2018年的数据是380.1万对,2019年431万对,据第一季度调查显示,2020年我国离婚率将打破历史记录。
下图为2020年第一季度给省份离结率: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条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没有实施前(2021年1月1日前),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和债务等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立即申请登记离婚,且当场可以办理登记。然而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将受到1个月的时间限制,协议离婚将需要等1个月,如果1个月后双方依然坚持离婚,可在1个月届满后,在1个月内进行申请,如果1个月内没有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也就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眼里,你们夫妻双方已经调解和好了,或者以其他形式申请离婚了,比如诉讼。
这意味着,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请和最终办理离婚证的两个过程。
意味着,你若想协议离婚,则必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30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30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意味着从申请离婚开始,若想协议离婚,最短31天可离婚,最长60天可离婚!如果未在60日内领取到离婚证的,需要按规则从头再走一轮离婚登记申请程序或者提起离婚诉讼。
有人说,这侵害了离婚自由。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变本加厉的家暴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
「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
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
「自由即责任」
我是婷律,关注我,我随时倾听你的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再一次引发热议,但凡来咨询离婚问题的,都免不了问一句“我要不要搭最后一趟末班车赶紧离婚?”...由此看来,决策者的初衷是为了阻止冲动离婚,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更为复杂,所以引起了大多数人的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离婚自由]
这个词发酵于网络的同时,不难看出,对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老年群体大多因自身经历原因表示支持,认为对待婚姻需慎重,毕竟不是儿戏,而大多数年轻人几乎都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吃了秤砣铁了心要离婚的,对于三十天的冷静期简直忍无可忍,认为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还有不少网友提出,离婚冷静期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因家暴引发的离婚,如果法律不加区别地强制进行离婚冷静,则无法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其实提出这种质疑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几乎没有家暴受害者愿意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去民政局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而因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情形导致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因为毕竟一旦认定对方有错,有过错一方将会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
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计算离婚成本,最高效、最划算的应是:收集家暴、出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一次性判离;而不是: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或更加厚颜无耻的出轨。所以,在趋利避害的动机之下,受害一方一般选择快刀斩乱麻直接起诉,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而不是拖拖拉拉地争取对方同意离婚,进行一些所谓的协商。
因此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为自愿离婚的人设置时间“门槛”,只要还没走到必须打官司离婚的程度,说明双方还有协商的余地,矛盾不至于激化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毕竟双方在一起生活过,真的要离婚也不差这三十天,忍忍就过去了...这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具有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是一项进步性规定,当然,要想把这项制度实施好,仍需要在理论上不断进行探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进,才能使它真正走向完善,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大家要给这项制度一个机会,就像对待婚姻一样,理性对待,冷静思考。
自2021年1月1日起,协议离婚要这么做:
1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2进入30天“冷静期”(不冷静也要学着冷静,友情提示:君子动口不动手)
3在“冷静期”内,如有任何一方不想离了,可直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意味着可以“偷偷...”)
4如“冷静期”内双方都没人撤回,进入30天办理期,这个期间如双方没有一起“手拉手”去领离婚证,被视为“恩爱如初”,撤回了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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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政局部门也在积极修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努力与《民法典》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相衔接,贯彻落实《民法典》。《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冷静期”一时间成为社会瞩目焦点。
一、“冷静期”是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性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避免冲动离婚,给离婚夫妻双方充分的思考时间,确保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目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程序里有30日的“冷静期”。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申请提出后30日内,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把《婚姻法》框架下离婚夫妻双方去民政局一趟,申请离婚,民政局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当即发离婚证的程序彻底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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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冷静期”不适用于法院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冷静期”规定是在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中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冷静期”额规定。法律并无改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是没有道理的。民政局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更多的是程序性审查,并无具体关于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审查和判断,民政局也无力审查和判断。民政局只能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是否自愿。“冷静期”制度设计可以帮助民政局审查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是否自愿,并且帮助提出离婚申请的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明白,是否确实要离婚。
三、现行法院诉讼离婚程序包含了“冷静期”制度欲达之目的。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则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同,法院严格遵守离婚诉讼程序,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要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有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更有实体证据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根据。起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漫长的离婚诉讼中,随时有机会“反悔”,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随时可以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里的“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在即,不必欢呼或者担忧“冷静期”对离婚的带来的影响。钱钟书先生言婚姻是“城”,千百年来,无数相爱的青年男女竞相“入城”,并视“入城”为爱情的归宿与美满。我们也期待和祝福所有恩爱男女都能终成眷属,喜结连理,所有夫妻都能白头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