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流氓罪是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因为1983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流氓罪被广泛应用,甚至到了最严重时适用死刑的程度,而流氓罪也成为了“口袋罪”。
1997年,《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剥离,单独成立罪名。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又细分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占有公司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四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所以寻衅滋事罪成为继流氓罪后又一个口袋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 随意殴打他人型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
- 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型
-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 利用信息网络型
- 利用通讯工具型
- 公共场所信访型
8.软暴力型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辩点如下:
1.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2.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
3.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非借故生非
4.双方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5.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且未经有关部门处理或制止
6.不属于公共场所
7.没有扰乱他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没有危害后果
8.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详见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不到三次以上
10.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
11.证据不足
12.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13.没有犯罪事实
1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5.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16.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 ……
但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也要注意以下要点:
- 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重点。
如轻伤、轻微伤,毁损公私财物的物损害程度、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等,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随手打人一巴掌,或互有推搡行为等现象定性为殴打他人或互殴入刑。律师在为犯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认真弄清是否情节严重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2、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事出有因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出有因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一个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