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