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证去驾驶,害人又害己”
醉驾和无证驾驶不可为
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可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妄图逃过法律的制裁!
近日,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罗某兵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兵醉酒后无证驾驶湘NWZ1**号小型轿车从溆浦县舒溶溪乡龙角桥村驶往溆浦县县城,在行驶至万达广场门前路段时,与贺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兵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兵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l/100ml,已达醉驾标准。公诉机关遂以被告人罗某兵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溆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兵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不论是酒驾还是无证驾驶,都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蔑视行为,同时也是对他人和自身安危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面临牢狱之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拒绝酒驾、醉驾及无证驾驶。
相关法条
1、危险驾驶罪(醉驾)构成犯罪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危险驾驶罪(醉驾)从重处罚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