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家都知道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协议书,如果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生效以双方办理离婚为前提。
但是,并不是没有在民政局备案或者被调解书确认的离婚协议书都没有法律效力?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宜某与张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2021年8月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后张某找到宜某协商,提出宜某撤销离婚诉讼以及离婚协议诉讼,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张某付给宜某人民币600万元。2021年10月29日,双方就以上内容达成协议。2021年11月20日,宜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宜某向张某索要人民币600万元,张某称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没有相关内容,不予支付。
法院判决
张某向宜某支付人民币600万元。
判决理由:
张某向宜某支付600万元的协议书虽然未在民政局备案,但从案涉《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
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于2021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
故张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未举证证明《协议书》关于支付6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张某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向宜某支付600万元。
律师点评
虽然法律规定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外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要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不矛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协议书即依法生效,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