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承兑商票逾期被拒付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如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仍未起诉出票人及承兑人的,则丧失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票据权利。
该持票人的情况是承兑汇票过期了三个月,目前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可以起诉,所以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
最后,提示持票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商票被拒付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