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三)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四)协商、评估。
(五)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六)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三)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四)协商、评估。
(五)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六)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