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没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传统代位权“入库规则”理论认为:行使代位权通过诉讼取的财产,其效果应及于债务人,即应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此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清偿顺序原则由所有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入库规则理论否定了代位权优先受偿权。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