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的,则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有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财产;如果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处理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但是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自行协商归谁所有,如果无法协商的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归属与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