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罪犯应当着囚服。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