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3、违令作战消极案。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8、虐待部属案。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