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除被剥夺的权利外,如果没有被同时判处其他刑罚的,可以正常行使其他的权利,享有其他的正常的人身自由。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4、不得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5、不得享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7、其他需要遵守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