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彝良县某某桥某某汽车生活馆三楼3-2室房间内容留陈某、吴某、李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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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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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
毒品,符合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在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