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别)

   2023-03-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30
核心提示:第一节行为主体一,自然人:只要自然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即使没有责任能力,年龄不足,也不影响对违法性的评定,只能阻

第一节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只要自然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即使没有责任能力,年龄不足,也不影响对违法性的评定,只能阻却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特殊身份:行为人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状态。构成身份必须在犯罪开始就有。犯罪身份只针对正犯。

三,真正的身份犯:只有具备身份才成立此犯罪。不真正的身份犯: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从重处罚。

四,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必须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2,必须有一定财产,经费。3,个人为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

五,单位犯罪是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实施的。单位犯罪的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区别单位犯罪和单位内部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或以单位名义为全体成员,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六,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七,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上有单罚制和双罚制。

双罚制: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自然人相同刑罚或比自然人犯罪轻的刑罚,两种情况。

单罚制:1,并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只处罚责任人。2,单位过失犯罪只处罚责任人。3,处罚单位会损坏无辜者利益,只处罚责任人。

八,单位犯罪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可以单位构成,也可以自然人构成。

第二节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罪名所类型化的,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对法益的危险,刑法不允许。是因果关系中的因(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实行行为分类: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积极的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消极的不履行刑法规定义务的行为。

制造,增加危险就是作为。法益本身有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的人不消除危险就是不作为。

三,不作为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行为本身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比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四,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当为,能为,不为,结果回避可能性)

当为(义务发生的依据):1,对于危险源的监督义务(危险的物,危险的人,危险的自己—先前行为)2,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义务:母亲对婴儿的喂养,交通警察对事故众被害人救助义务。3,发生危险的领域支配产生的义务:自己的建筑物内,自己的车内,自己的身上。

能为(作为的可能性):有能力作为。有客观原因,或主体能力而导致不作为,不成立犯罪。

不为:当为,能为,而不为。

结果回避可能性:如果作为,危害结果可避免发生。

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不真正不作为。即不作为与作为产生了等价的恶。

不作为的主观责任有故意和过失。

第三节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概念:实行行为所作用的人,物,组织。行为时已经存在。所作用的意思:改变性质,数量,结构,状态等。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影响定罪和量刑。(妇女,幼女)

三,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的关系。

在某些场合是同一的,构成要件角度说是行为对象,刑法目的角度说是法益。区别:1,行为对象是外部特征,法益是内在本质。2,行为对象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法益则不是。3,行为对象在犯罪中不一定受到侵害,法益则是。

第四节结果

一,危害结果概念: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二,根据结果的状态,可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实害犯: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有实害结果。

危险犯:1,分为具体危险犯:行为给法益带来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时,既遂。2,抽象危险犯:行为给法益带来抽象危险,既遂。抽象危险是立法者直接在刑法中规定的具有危险的行为。通常是比较缓和的,不紧迫。

区分方法:

一,抽象危险犯:法条中只规定实行某个行为犯罪就成立(即遂)的,是抽象危险犯。

二,具体危险犯:法条中在基础法定刑前有“足以…,”“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是具体危险犯。

三,实害犯:法条中在基础法定刑前对于结果有明确规定的,是实害犯。

犯罪既遂从易到难分别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

第五节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实行行为是因:1,制造,增加危险才能成为实行行为,成为因。2,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也不能成为实行行为,也会否定因果关系。

危害结果是果。

二,因果关系的意义: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某行为人。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为必须主客观统一,还要看主观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四,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发展就是危险现实化的过程。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第56页,记住八中情形和例子。

2,条件说的判断,公式:没有A就没有B,A就是B的原因。(不能离开特定环境,存在介入因素)

五,介入因素可能会引起因果关系的中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一步分析:

1,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

由实行行为必然引起的,伴随发生的正常,反之异常。

2,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作用大还是小?

3,前行为对危害结果作用大还是小?

第二步结论: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

介入因素异常,但是只有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作用大,中断。

介入因素异常,介入因素,前实行行为对结果作用都大,不中断。

六,常见的介入因素: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讲义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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