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方法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的,经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规定支付出让金,并提交用地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等,房产证复印件。
3、保持现状建筑物不变办理续期手续的,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宗地分割转让后的土地按照分割转让前相关指标办理,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指标的,按照现时基准地价的标准容积率评估备案。
4、用地项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新一轮城市规划重新办理规划手续。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