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40岁的赵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医生。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了大女儿。后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两人到北京某医院工作。
2018年,因大女儿上学,赵女士回到焦作工作,而陈先生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间,陈先生每周都会往返于两地看望、照顾女儿及双亲。
直到2020年小女儿出生后,赵女士发现夫妻俩的感情出现变化,并持续恶化。丈夫性情大变,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争吵不断。她因此积郁成疾,体检后查出患有癌症,手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巩固治疗。
2020年5月,陈先生返回家中期间,赵女士无意间发现其向第三者数次不明转账,累计27万元。不仅如此,转账金备注还写有“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样。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
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等问题,赵女士也曾尝试过沟通,但陈先生始终回避,沟通未果。
无奈之下,赵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赵女士、陈先生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长女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女士生活,而次女还小,两个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陈先生的举证,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反观陈先生,其未对第三者之间的转款行为及备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从备注信息的内容以及转款中频繁出现“520”“1314”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故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
终法院判决准予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1700元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陈先生支付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价款139.6万余元,并支付赵女士损害赔偿5万元。
老公出轨后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对方存在出轨的情形,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可以申请提交对方出轨证据,在此基础上对男方是可以少分的。当然如果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者构成重婚的,还可以申请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证据的,一般是双方平分。
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实施家庭暴力的;
(2)重婚的;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夺,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才是父母双方应该注意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及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