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如果法律规定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诉讼时效:
一、因以下问题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三、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四、受益人请求保险人出钱的时效为5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