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A的儿子B先于A死亡,后来,B的继子C在A死亡时,主张其对A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与A的其他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了,C作为B的继子女,能否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主张代位继承权?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据此可知,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而所谓直系晚辈血亲,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亲生的晚辈,因此,继子女并不属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在本案中,自然人A的儿子B先于A死亡,显然属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只能是B的直系晚辈血亲。而如前所述,继子女并非直系晚辈血亲。
因此,C作为B的继子,对A的遗产是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的。现在C主张对A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当然,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继子女也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在法律上,亲生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