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针对您描述的问题,法律对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时间要求是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之后如果您不取出内固定直接鉴定,后期二次手术医疗费用一般需要自行承担。从事故发生后到鉴定之前,根据受伤部位需要经过一定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在期限内,单位应当正常按照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