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公司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公司的破产,其目的是使公司恢复原状,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清偿能力。通过公司重整:一方面,公司恢复了经营能力,避免公司破产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及破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从以上两方面来讲,对公司进行重整,不但会对公司和债权人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但是,重整计划不能无限期地执行下去,如果重整计划的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加以规定。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在重整计划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因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不属于重整程序,所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对于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及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企业的存续方式的变化等都是又十分严格且详细的规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