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哪些法制意义?
羁押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往往羁押率较高,看守所人满为患,影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正是该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3、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流程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流程为: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具体可参考以下流程
4、哪些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笔者建议,由承办律师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效果会比较理想。
5、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
6、具备必备条件后,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十二类情况包括如下: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7、哪些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是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是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是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8、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羁押听证制度有什么联系?
2021年11月11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羁押听证制度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补充,但是目前刚刚开始实施,实践效果尚有待观察。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审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羁押案件都需要以听证形式开展审查。比如,检察官经审查并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后,对于是否需要逮捕或羁押不存在疑虑的,就没有必要开展听证,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9、所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都需要开展羁押听证吗?
不是。有必要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涉及六种情形。第一类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捕与不捕的问题;第二类是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逮捕在押的案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延长期限,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第三类是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职权审查发现或者根据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中,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10、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哪些其他相关政策与典型案例?
最高检: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3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2021年1月至9月,经羁押必要性审查,34995名被羁押人员被变更强致癌措施或者予以释放,同比上升62.5%。
上海:2013年3月,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制定《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确定办理程序、审查流程、文书规格、时间节点等。结合案件性质、诉讼阶段、犯罪情节等因素,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捕后和解、退赃、立功等11种情形,综合考量羁押必要性。2014年6月,在奉贤区检察院等基层院试点基础上,上海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始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上海万超公司、于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入选当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检察机关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在严惩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已捕的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取得打击犯罪与维护生产经营的平衡”是该案件亮点。
江苏:2014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实施。2023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144人,与2021年同期相比下降34.6%;不捕2166人,同比下降20.2%,不捕率34.3%。
浙江:浙江检察机关研发“非羁码”app,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智能监管;2019年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在自主研发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辅助系统上,新增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筛查模块,“一键”从全市3000多名在押人员中精准筛选出25名涉民企人员,并对每个涉民企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对2名在押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且被采纳,对11名涉民企人员重点关注、动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