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丽与王大树自小青梅竹马,21岁时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王大树的父母就出资40万元给王大树买了一套房子做婚房。房子装修完毕后,马晓丽就和王大树去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大树的岳母提出房子要加上女儿的名字。晓丽向大树讲了妈妈的想法,但是均遭到大树的拒绝。大树说,这套房子本就是婚前父母买给两人的婚房,无须加上晓丽的名字。但是,岳母依然不依不饶。晓丽就劝说大树:别惹妈生气,没用就没用,加上去骗下老人家不行吗?
那么,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有用吗?
一、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为了避免“宁可坐在宝马车上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怪相出现,也为了防止有些人结婚没几天就离婚,动辄就分掉对方几百、上千万的财产,所以《民法典》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案中,马大树的父母并未明确表明将该房子赠与大树与晓丽二人,且房产证只登记了马大树的名字,因此其视为对大树的赠与,与晓丽无关。#婚前财产#
二、婚后房产加名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合法有效。
因为房子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马大树,所以马大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子作出处分,包括将房子转手售卖或者赠与他人,非权利人物权进行干涉。所以,马大树为晓丽加名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虽然买房子的钱是马大树的父母出的,但是其不能阻止儿子在不动产权证上为儿媳加名。那么,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无偿赠与他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加名完成,视为赠与生效。因此,该加名行为合法有效。
三、加名时未注明共有份额的,视为夫妻共同共有。
如果马大树在房产证上为晓丽加名后,该房产就属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的共有方式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方式,加名时未注明共有份额时,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理论上最终分割时,双方各占50%。《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大树和晓丽的赠与是发生在婚后,两人已成为夫妻,所以没有约定份额,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
由此可见,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给另一方加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过,本案中大树的房子是其父母婚前为其出资购买的,很显然是赠与自己儿子的。因此,在加名之前最好能征得他们的同意,以避免家庭矛盾。有网友说,父母的心都在儿女身上,只要儿女的生活幸福,大部分老人都不会有太大意见的。也有网友持不同意见,加名毕竟涉及到夫妻一方的重要财产处置,赠与一方可得考虑清楚了,一旦离婚,那得有多大的风险。加名就是走钢丝,赌命的!还有网友说,既然法律做了规定,就按规定来,何苦要强行加名呢?夫妻过的是感情,又不是房子?为了房子的加名闹得不可开交,这婚姻还有何幸福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