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出狱不到一年又多次带“瘾君子”到家中吸食毒品。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钟某永先后三次容留他人自己家中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其中一次容留张某、张某娣、刘某三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0日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余二次的事实如下:1、2019年4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张某、胡某益、余某、胡某驾驶胡某益的汽车来到湖南省汝城县境内购买冰毒约1.6克。四人在返回上犹途中,张某联系钟某永到其家中吸食毒品事宜,钟某永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钟某永带着张某、胡某益、余某、胡某等人一起在家中轮流吸食冰毒。2、2019年4月5日晚上,胡某出资400元,钟某永、余某各出资200元随同张某驾驶汽车来到湖南省汝城县境内购买冰毒1.6克。四人返回上犹时,胡某、张某还联系胡某益、刘某,六人当晚就在钟某永家中轮流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钟某永被崇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在被告人钟某永上犹县营前镇的家中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二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