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为了自己的方便要把物品保管在其他部门或者个人那里的话,一般都要签订保管合同,如果说被保管物出现的丢失的情况的话,对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中被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谁承担
保管人的责任分析: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保管合同这个不仅有管理的意思在里面还有保护的意思在里面,如果说自己的物品被保管人弄丢了的话,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保管人来进行承担所有的责任,前提是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知芒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