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没有办法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可以委托别人带代自己行使某一项权利或者做某一件事情,这时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的问题。委托代理涉及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需要比较慎重。并且,出现法定情形时,委托代理应当予以终止。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什么规定?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的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民法典转委托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必须要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知芒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