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2023-04-13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3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保费内容包括: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发布。

  第二章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 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地区在测算劳保费计取标准时, 要在做好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已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劳保费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施工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九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应通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一,个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

  第三章 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十一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 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到劳保费。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预收,待项目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施工进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多个预算定额或一个总概算定额实行分包的工程, 要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而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工程所在地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劳保费,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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