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3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lZ3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与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着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Z301082
lZ3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产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大的监督检查。
lZ301090~lZ301091
lZ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lZ30109l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三.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l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笫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建设工利质撤管理条例》第1 5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lZ301092
l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贡仕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