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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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导读:职工的权益,你伤不起-----中小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举步维艰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
导读:职工的权益,你伤不起-----中小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举步维艰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生长点。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

职工的权益,你伤不起

-----中小企业如何应对《社会》

举步维艰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生长点。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每年大约提供着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因此,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我省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近两年内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财政税收、融资上市等方面相继加大了扶持力度。值得关注的是,临沂市于2010年12月3日,成立了我省第一家中小企业维权协会,该协会整合了公、检、法等相关社会力量,共同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这是我省第一家专为中小企业维权的机构,临沂市委市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可见一斑。

尽管有着政府及各界力量的大力坚持,中小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资金紧缺,技术人员缺乏,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不高,管理落后,加之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较多,因此,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的淘汰率也在逐年增长。据调查,中小企业五年的淘汰率接近70%。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如此严峻,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企业却被越来越多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缠着。随着新法的不断出台,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像这样的纠纷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感觉力不从心。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在哪呢?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彼得德鲁克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曾经指出:“小企业的成功依赖于它在一个小的生态领域中的优先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在生产经营方面,中小企业可以从各自的优势方面,去调整自己的经营领域。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一些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因而适合于自身发展的经营领域,并在这一领域处于优先地位。除此之外,更为关键的是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调整,使之更适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

历经16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年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终于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草案从征询到正式实施,自始至终在全国范围内均引起很大热议和高度关注。这部关系到做亿万劳动者和企业切身利益法律,将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对很多企业经营决策及未来发展趋势产生重大影响。

一、《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

社会保险领域问题日益增多,亟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制定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

另外,在立法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规数量少、层级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这一现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此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巨大,互相缺乏衔接,导致公平性问题难以解决,也大大制约了劳动力的流动。因此,基础性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迫在眉捷。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

1、起草阶段

社会保险法立法工作早在1994年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八届全国人大曾入立法计划。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铺开,一些绕不开的“深水区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自此,有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立法步伐。至2006年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四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最新版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2、提议阶段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蒋婉秋等465名代表提出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的议案共14件。

3、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会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4、一审阶段

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部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共建议进行五处修改:(1)将五个险别分别专章规定;(2)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3)社保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4)政府支持事项进一步明确;(5)国家对社保基金严格监管。

5、二审阶段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2008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社会各界共提出意见和建议70501件。

6、三审阶段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此前,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第三次审议中,这两个问题成为审议焦点。

7、四审及通过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至此,自1994年起,历经16载的立法历程,瓜熟蒂落,终于获得了通过。

中小企业面对新法:机遇与挑战并存

《社会保险法》历经波折,最终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效力大大提高,解决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法出多门、管理多门、结转无门等重要问题。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颁布施行,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具体作如下分析:

一、就积极影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保成为一项法定义务,用工社保成本将相对统一。

社保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替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险种。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由企业全部承担,职工无需缴纳。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强制性弱,各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不同。有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为员工不缴或少缴社保。此次社保法将相对统一企业间的用工社保成本。

(二)部分赔偿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该部分成本可以下降。

关于,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致残时的丧葬补助金和或病残津贴,该部分费用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关于工伤保险的赔偿,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也不再由企业承担。

(三)将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管理的大环境。

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突出的难点就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繁琐的程序和制度缺陷成为阻碍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壁垒。社保法规定的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统一、“养老保险“统筹级别提高等重大改变将会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成本,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动。

综上,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对不规范的企业来说,企业将面临更多的调整,挑战可能更大一些;而对于规范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有更多的机遇。毋庸置疑的是,新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的各各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就消极影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

当前法律规定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存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现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新法颁布后,各地区都加大了社会保险方面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于那些未办理社会保险、未全面参加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讲,在新法实施之后可能到来的社保维权浪潮将会对企业的人事管理甚至生产稳定产生巨大的冲击,甚至会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

(二)对企业来讲,新法的出台无疑给企业克以了更多的义务

1、明确了缴费范围及义务

社保法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第十、十二、二十三、四十四条);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第三十三、三十四、五十三条)。对于各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及金额,社保法未作规定,而是将其确定权授予国家行政机关。

2、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义务(第三十九条);

3、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一条);

4、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限期将该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第五十条);

5、及时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及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的义务(第五十七条);

6、按月向职工披露缴纳社会保险明细情况的义务(第六十条);

7、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七十七条)等。

(三)加强了社保费征缴的强制力度

社保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权力;同时,赋予了相关行政部门非经司法程序直接从用人单位社保法规定的该追缴措施十分严厉且极具操作性,这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

(四)企业违法成本提高

社保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在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责任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或缴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下,社保法规定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而加重了该情形下对于用人单位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社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小企业切记一厢情愿

《社会保险法》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这是难得的福音。然而,却让临沂的不少企业感到茫然与纠结。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临沂存在着一大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对这些企业来讲,社保法的实施无疑增加了更大的用工成本。那么,面对这一强制性的律法,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一、律法面前,容不得“任我行”

社保法强化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加大了对不缴或少缴社保的处罚力度。因此,企业的管理层应当理性、审慎地对待社会保险这个问题,使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更加关注员工个人福利,减少对于员工权利的侵害,从而减少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冲突,促进劳动有关系的和谐稳定。

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据悉,目前临沂有部分企业为减少缴纳社保带来的麻烦,企业是煞费苦心,比如,前段时间有企业来咨询:企业与职工约定每月除工资外,另外发放300元社会保险费,由员工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这样可以吗?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确有员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了个人社保账户,用人单位可以与其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将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个人,由员工自行缴纳并向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交费凭证。如果用人单位无法确信发放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确实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员工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的交费凭证,那么用人单位应统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以免引发。

因此,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任何企业都无法逃避,更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二、车到山前必有路:中小企业的曙光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费完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则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缴纳的。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在不违反社保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呢?

首先,企业应在用工形式上多加考虑。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及企业的人才需要确定相应的用工形式。如企业的某一项具体工作,需要一或两个人在一个月内就能完成。那么,此时,企业只需要雇佣一或两个人,与之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即可。此种情况下,企业无需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社会保险。因为,企业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应切记把人招聘进来,就听之任之。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其次,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有些企业咨询,可不可以给职工买商业险代替社会保险呢?根据社保法的规定,这一一厢情愿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企业与职工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约定是无效的。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险最终会被认定为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是企业主自愿的行为,但它绝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险,更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企业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

再者,企业应灵活管控社保办理、社保缴纳、基数的确定等过程中的风险点。我国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实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在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时应注意受理机构、办理的时限、所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等,以免因延误办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也在不断加大立法步伐,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法规也相继被重新修订。劳动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不但加大了企业依法用工的难度,同时也加重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在新经济环境下,企业应当及时了解与之有关的立法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才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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