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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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交强险保险期限】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交强险保险期限】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


《条例》目前设计的期限分两类,一般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允许投保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保险。其中短期强制责任保险,是一般以月为单位的短期保单。


机动车保险一般采用1年期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将通常保险期限设定为1年,主要是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相衔接,通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辆投保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每一辆机动车始终得到保险保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法律要求其必须提供的证件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对于不能提供上述两个证件的,不予检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对机动车辆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登记注册开始,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只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的新车,实行的是每2年检验1次的方法,对于此类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验时,应当要求车主提供两年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


对于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主要考虑到部分机动车辆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了三类例外情形。主要是:


1.对于临时人境参展、旅游的机动车辆,目前我国已出台《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对不超过3个月的境外车辆,规定其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其中申领条件的第三项要求其在人境地办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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