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己不能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且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中第19、20条对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农民工可根据期限长短享受医疗期,医疗期间的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至6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由各省级政府规定,具体内容是: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次发给相应的因工致残抚恤费。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上述各项费用企业也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具体规定由各级政府做出。另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25条是对养老保险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其他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