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侵害了夫妻的配偶权,除了造成财产上可能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其精神上的痛苦就难以恢复,对受害人极其不公,而我国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会形同虚设。什么是配偶权?知芒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才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提出损害赔偿。这表明,《民法典》给不履行忠实、协助义务的过错方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法律上之力”保护无过错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利益,使这种利益超越了伦理道德调整的层面,上升为法律调整的范畴,具有了权利的性质。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典》对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但是却遗漏了作为配偶权应该包括的同居权,这不得不说是《民法典》的遗憾。而且,该法对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只有在发生了“离婚”这样的结果下才可以提起,所以说我国《民法典》对配偶权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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