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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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导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据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没有集体上地可调整为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改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 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专营房屋拆迁的 企事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专营房屋拆迁的承担社会拆迁任务,兼营房屋拆迁的一般 只承担本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 、《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 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房屋拆置管理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安置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 迁公告;

(四)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八)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除房屋所 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工商、公安、邮电、供电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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