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当事人已经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生活在一起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三)离婚时,不归还彩礼,男方也不会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01-16 19: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