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产权性质比较 (作者:张志胜,)
一段时间以来,公众致电询问有关公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商品房、集资房等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及上市销售条件等问题,本人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一个全面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房屋种类
产权性质
供给对象
二次交易/出租条件
二次买受/承租风险
普 通
公 房
国有/使用权
单 位
职 工
购得产权;共有人同意;行政审批;单位同意;合同等
无产权;单位、共有人不同意;未补差;冻结
央 产
公 房
国有/使用权
单 位
职 工
购得产权;共有人同意;行政审批;单位同意;定点交易;合同;1%出让金等
无产权;单位、共有人不同意;未补差;冻结;涉密单位等
经 济
适用房
私 有
产 权
中、低收入家庭
经过5年;行政审批;共有人同意;产权证;收益分配。
未过5年;质量瑕疵;户口限制;部分产权等
限价房
私有产权
低收入
政府回购或收益回收
户口限制;质量瑕疵
廉租房
国有产权
困难户
只租不售
户口等条件限制
集资房
私有产权
单位职工
列入经适房
经适房、公房风险
安居房
私有产权
困难户
列入经适房,人均4平以下
经适房、公房风险
平价房
私有产权
中低收入
不明确
不明确
微利房
私有产权
公众
不限制
开发商让利出售
普 通
商品房
私 有
产 权
公
众
无限制
依程序过户即可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