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养[2000]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已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0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0年7月份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的,每人每月增发68元。 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四、各县级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