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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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导读: 2010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
导读: 2010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

2010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上取款,丙独自离开。后乙未还款,甲起诉丙要求偿还,丙辩称实际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对乙是否实际拿到了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由自己偿还。甲要求追加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当晚甲从atm机上取款40000元交给他,他将负责偿还。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坚持诉丙,要求偿还60000元。

在诉讼中,甲、丙的观点正好相反。甲认为丙是借款人,因为(即借条)是丙签订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钱的,钱给了乙也就视为给了丙,因此应当由丙偿还借款。丙则认为,借款事宜是乙与甲联系的,只是让丙帮忙担保,写借条时,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甲既没有将借款交给自己,也未当自己的面将借款交给乙,故借条并未生效,即使甲确实已将借款交给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和丙无关;况且,乙已经承认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没有理由要求丙还款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丙认为自己只是受乙之托,以借款人名义签署借条,但丙也承认,甲明确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可见甲、丙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丙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丙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成立。丙还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甲给付的借款,但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经承认了乙当晚收到甲给付的40000元借款。乙与丙是兄弟关系,而且是当晚一同去向甲借款,签署借条是两人都在场,三人都明知乙跟随甲去atm机上所取款项性质就是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故应认定为借款已经实际交付40000元。

至于其余20000元是否交付,法院认为应当由甲提供证据证明,但甲并没有让乙另外再写收据,也没有提供从atm机上共计取款60000元的凭证,故无法证明另外20000元已经交付。

综上,法院对原告甲要求被告丙还款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000元不予支持。

提示:

通过本案的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借款时借条不能代替收条,开了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交付应当另有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明,或者至少在借条上注明“本借条签署即确认已收到借款,不另开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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